5月6日,在距离北京奥运会开幕还有94天之际,由国家广电总局主办、广电总局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和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共同承办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在京举行。
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胡占凡在论坛上介绍了广电总局对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的具体监管措施。广电总局要求,大陆境内得到电视转播授权的各省级电视台,不得将奥运赛事视频电视信号在其自有互联网及移动平台传播,同时不得将奥运赛事视频授权给其它机构在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上进行传播;针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其他社会网站,国家广电总局将通过网络信息监管部门对拥有不良传播记录的单位、公司给予通报、警告,并将不良传播记录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挂钩。

嘉宾签署《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北京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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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作为中国广播影视业的政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奥运版权的保护工作,在2007年12月20日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北京2008年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首次将电视版权与新媒体版权分别销售。中央电视台在取得电视转播权后,又于2007年12月18日向国际奥委会单独购买了北京2008奥运会的新媒体转播权,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官方互联网/移动平台转播机构,享有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本届奥运会赛事进行新媒体转播(包括视音频)的独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