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由于IPTV界定的不明确,各大电信公司还没有大规模的展开IPTV商用。由于美国1996年颁发的电信法中,对有线电视业务的定义为:“意指(A)将视频节目或者其他节目业务单向传输给用户的业务;(B)为选择该类视频节目或其他节目业务之目的而进行的所有用户交互式业务”。因此,有线电视运营商认为IPTV应作为电视业务进行管理,认为“电视就是电视,不论在何种平台上传送或以何种技术传送”。如果把IPTV界定为电视业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电视业务的提供商应获得本地视频特许权,并交纳一定的特许费用。而电信运营商则认为“IPTV业务与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公司的业务是不同的,IPTV采用IP平台,就该像IP上的电话业务一样,不应在本地层面进行管制”。因此,也无需获得本地特许即可开展业务。这意味着电信公司必须与数千个地方政府达成协议,算起来要花掉若干年的时间。因此单纯为获得所需要的本地特许权,就足以使电话公司开展电视业务的速度慢下来。电话公司已经在游说联邦和地方政府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法。
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美国得克萨斯州在本地特许上的政策有所松动。在Supercomm2005会议上,FCC新任主席表示:“FCC的政策应该方便有线电视公司以外的竞争者(电信运营商)进入视像业,不在‘本地特许’方面出现障碍。”这应该说是对IPTV管制争议的一个具有倾向性的意见。
IPTV究竟是作为电视业务还是电信增值服务(信息服务)来进行管制,抑或是重新制定一个新的适用于融合性业务的管制方法,业界还没有公论,并且这也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3、IPTV的内容管理问题
除了业务提供方面的管制之外,由于IPTV引入了额外的节目内容和元素,这又牵扯内容管理的问题,也就是在IP宽带网上传输的视频节目内容应该受到怎样的管制。这与IPTV的分类问题有一定的关联。如果IPTV被界定为信息业务,则只需对内容本身进行管制,如果被界定为有线电视业务,则还要遵守对有线电视播出的管制规则。
在新的电视传送技术下,产生的内容管理问题是管制机构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欧盟统一监管框架中,没有包括对业务传送内容的编辑和控制。IPTV在欧洲引起的管制问题主要是内容的管理。欧盟开始研究IPTV的内容管理问题。
在2005年7月举行的欧盟布鲁塞尔会议上,提出了要对互联网广播业者(Internetbroadcasters)进行内容上的管制,开始考虑对互联网广播业者是否实施转播内容的“准确、公正、符合大众需求、正统”的管理。欧盟将发布一项报告,将对在互联网上的“非线性(Non-Linear)音视频内容”即电视节目下载进行管制。欧盟的这项指令将对欧洲开展IPTV业务的国家在内容管制上产生影响。
4、其他相关问题
4.1内容安全问题
内容安全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内容版权问题,二是保护内容不被非法用户盗用问题。内容版权一般采用内容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上已经完全可以做到商用化和实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