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内容”来说,最终报告以是否具有公开性为标准对内容进行了区分:具有公开性的内容依据影响力可分为“具有特别影响力的内容”和“不具有特别影响力的内容”。“具有特别影响力的内容”被称为“媒介服务”(暂称),其中包括特别媒介、一般媒介。“不具有特别影响力的内容”被称为“公开媒介内容”(暂称);不具有公共性的内容为“私人通信等特定私人间的通信”。特别媒介主要是指现有的地上波电视。特别媒介是指作为言论报道机关具有形成舆论的功能,对于健全的民主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媒介。特别媒介在向所有的居民提供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信息的同时,还拥有在发生灾难等非常时刻作为主要的信息传达手段的功能。对特别媒介的规制原则上维持现有的管制措施,仍采用现有的许可制,但管制上将会进一步放宽。
一般媒介是指特别媒介以外的媒介服务,如卫星、有线等广播电视业务等。在这一领域将适当采用登记制等措施,而不再全面实施许可制,以促进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对“特别媒介”和“一般媒介”进行分类的标准如下:(1)影像/声音/数据等内容上的种类;(2)画面的清晰度等服务的质量;(3)终端利用的便宜性;(4)视听者的数量;(5)是否收费等。
中间报告中根据“社会影响的程度”对特别媒介和一般媒介进行分类的具体标准不明确,于是,在最终报告中提出了上述具体的分类标准。
公开媒介内容是指以不特定的对象接受信息为目的的电讯信息播发,如网页等。对不具有公共性的内容的特定私人间的通信来说,要保障“通信的隐私”,对于其他三种媒介服务来说,则要保障“表达的自由”。在管制“公开媒介内容”方面所遵循的方针是,对于网页上的违法信息尽量不采取行政干预的方式,制订人们所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准则,但不伴随具体的罚则。就该领域的规制来说,可考虑采取过滤(Filtering)等技术手段。
在中间报告中把内容划分为特别媒介、一般媒介和公开通信三个方面。公开通信是指网页等具有公开性的通信内容。如网络新闻、博客等,这些内容虽具有公开性但没有“同时同报性”功能,这是其与特别媒介、一般媒介的不同之处。在这一划分当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针对公开通信的旨在限制有害、恶性内容的分区(Zoning)限制方法的制订。分区即“允许对特定的行为等进行一定的限定的分区(范围或利用方法)来加以限制”。如“自杀的方法”、“炸弹的制作方法”和“黄色”等内容虽没有触犯法律,但对于青少年等特定的利用者的接触应加以限制。
作为“硬件”的设备
“传送基础设备”指固定和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设备,也就是所谓的电信专用和广播专用设备。在新的信息通信法案中,通信设备和广播设备则不再分别属于不同的管辖范畴。对传送基础设备的富有弹性的分类方法意味着放宽了对于电信设备的限制。同时,这也说明在通信和广播之间不复存在行业壁垒,由此也就可能出现新的超越以往《电信事业法》、《广播法》和《有线电视广播法》等法律限制的产业增长点。放宽限制将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有观点认为,新法案中的传送基础设备这一层面是较为复杂的领域。这一层面由“传送服务法规”和“电讯设备法规”这两个部分组成。其中,与传送服务领域的现行法律有:《电信通信事业法》、《有线电视广播法》、《广播法》和《有线广播电话法》。“电信设备”这一部分有可能基本上维持现行的《电波法》和《有线电信法》的框架。由于法律涉及范围不再是纵向的,而是根据“内容”、和“传送基础设施”进行划分,由此,以往垂直型的事业模式便不复存在,以往的既得权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日本广播协会、NTT和地上波电视台等机构所受到的冲击应是最大的。再者,上述区分的另一个积极作用是,区分通信和广播业务已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例如,人们可以利用通信设备来观看电视节目,这也简化了收视费和版权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