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持权转播商支付了高昂的转播权费,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节目制作,才能满足奥运会电视转播的需要。如果奥运会电视信号的版权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所有未获授权的电视台或网站在不支付任何费用、不进行任何制作相关投入的前提下,随心所欲地将奥运会视频信号到处传播,不仅是对全世界所有持权转播商的伤害,更是对奥运会这项国际盛会本身的伤害。”江和平强调。
如何有效保护仍需探讨
据了解,就北京奥运会而言,中央电视台享有在中国大陆奥运赛事的独家电视转播权及在中国澳门的网络新媒体转播权。主要权益包括奥运赛事的赛前、赛中、赛后等三个阶段前后一年内的各项测试赛,北京奥运会前后60天之间举行的相关文化活动,如赛事文化活动、火炬传递活动等等享有独家转播权,以及可以利用奥运的各种素材制作与奥运有关的各类电视节目的权利;作为持权转播商,央视有权利用奥运五环等奥运标志,或混合标志制作电视节目和节目推广等活动;央视被授权允许在奥运赛事节目前后等相邻时间中插播商业广告,以及前期的广告招商等活动。
“我在很多有关奥运的新闻发布现场都曾表示过,奥运电视转播权不容侵犯,其他任何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或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而擅自转播奥运赛事电视节目,盗播奥运电视信号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央视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江和平表示。
“我们正在积极洽谈并尝试采用最新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以用于奥运电视转播中。其中比较实用的技术是水印技术。该项技术的特点是给中央电视台的转播信号嵌入CCTV的水印。”据江和平介绍,从行政的层面上,央视将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作,由国家广电总局监测中心对全国其他各广电播出机构进行监测,如发现插播、盗播奥运赛事视频信号的现象,广电总局将通过行政的手段进行干预,使其停止侵犯奥运转播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