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与电视的传播密切相关,奥运会的电视转播也打上了电视产业发展逻辑的烙印,媒介组织的商业化和新媒体技术变革已经或正在给奥运会的传播带来深远的影响。
1936年,奥运会首次电视转播在柏林地区进行,大约有16万名观众。1948年伦敦奥运会首次采用转播权收费的原则。BBC同意支付约3000美元,但由于BBC的财政压力,该笔费用并未兑现。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电视台和主办方在电视转播权转让的问题上出现了第一次大的争议,由于谈判破裂,奥运会没有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家转播。电视转播商抱怨,为什么无线广播台就享有以新闻的方式免费转播奥运会的权利。这次争议导致IOC(国际奥委会)将电视转播权的问题纳入《奥林匹克宪章》。1958年新增加的第49条规定,“无论私人电视台还是电视网都可以播报奥运新闻,但是直接引用奥运会的现场内容不得超过3分钟。电视台或电影可以在24小时内插播奥运会内容3段,每段3分钟,段与段之间至少还要相隔4小时”,“如果电视台播放的新闻越过了宪章规定的界限,就变成了‘娱乐’,需要另外交费”。
这个时期,电视转播机构支付的费用还很低。这种情况到1960年奥运会时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美国CBS电视网的出现使得奥组委从电视转播权转让上第一次得到大笔的收入:CBS为转播1960年斯阔谷冬奥会和罗马夏季奥运会分别支付了5万美元和39.4万美元。4年后,东京奥运会第一次运用了卫星转播技术,转播的范围更为广泛。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首次应用彩色电视转播信号,并在直播中采用慢镜头技术。
技术进步增加了奥运会电视转播的吸引力,从此以后,电视转播权收入成为IOC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电视转播权收入对奥运会越来越重要。不同地区电视转播的经济贡献不同,就世界范围内而言,美国的广播公司显然对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运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然而,欧洲电视系统也已经发生变化,如私有电视台的出现和垄断市场的打破直接导致欧洲广播联盟(EBU)转播奥运会和其他大型体育赛事支付的转播权费用持续高速增长。随着电视转播权费用的飞涨,各种形式的协作体变得越来越流行,因为这样广播商就可以缩减涉足奥运会的成本支出。有时候为了争取到电视转播权,跨国的电视机构也会成立临时的联合体,比如韩国和日本(SPàMiqueldeMoragas,1995)。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转播遵循覆盖最大化的原则,“IO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奥运会通过不同媒体,全面覆盖到世界上最广泛的可能的电视观众”(《奥林匹克宪章》第51条,2004年9月)。因此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原则上都会销售给那些在当地范围能够保证最大化覆盖的广播机构。
随着多媒体和信息高速公路时代的到来,频道数量的增加将改变体育节目传输渠道的结构。在这样的背景下,IOC也允许特定的广播联盟和电视频道二次转让他们获得的转播权,允许最初的买家赎回部分投资,同时确保赛事得到更大范围的传播。
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的奥运会主转播商就将转播权二次授权给其它有线和卫星电视转播机构。美国NBC在传统广播方式之外使用按次付费有线电视服务。NBC和有线电视运营商Cablevision合资成立一家名为TripleCast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