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2006年广播影视工作要点)提出的“组织制定卫星直播电视、卫星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地面数字电视频率规划,为开展数字业务做准备”,“抓紧修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即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129号令)”以及“利用有线和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不断增加节目套数,提高村村通水平”。
张海涛在CCBN2006主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也提出:一是要利用有线电视、卫星共用天线接收等多种技术手段,不断增加节目套数,不断提高传输质量。二是要积极研究卫星直播及卫星移动多媒体关键技术,建立卫星直播系统和卫星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培育市场主体,开展相关业务,提升广播电视的传播能力。三是积极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数字广播、IP电视、手机电视、卫星直播、楼宇电视等媒体的技术标准。四是要提高卫星传输的抗干扰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星网结合、互为备份的多元化传输覆盖体系,完善地面上行、接收相关配套设施和监测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安全播出的隐患,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传输。
所以根据总局有关领导的讲话可以看出,直播卫星作为“村村通”工程的信源和有线电视的补充,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但从经营方式看,有可能把直播卫星业务按市场方式操作,推向市场。
卫星直播业务的优缺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1、与有线业务相比直播卫星的优势和影响覆盖面广、接人成本低。直播卫星发射后,经过运行期,正式运行后,可以覆盖我国大陆所有地区和港、澳、台等地区。在用户终端采用小于0.5m的天线结合卫星接收机就可以保证接收。相对于有线的线缆入户接入方式,直播卫星的覆盖范围广泛,尤其是在山区和农村等有线目前没有接入的用户,直播卫星的发射可以直接接入。
信息产业部颁布了数字电视卫星接收设备的推荐标准,其中包括了机顶盒标准和机卡分离标准。如果直播卫星在信源编码上采用AVS标准,并使用信产部的推荐标准,会大大的降低卫星接收机的成本,如果采用机卡分离的推荐标准,则在技术上保证了广播式免费节目和付费专业节目的灵活销售,而终端在接收付费节目时只需要增加智能卡即可。
将接入成本、用户终端设备成本和销售付费节目时节目解密的智能卡成本进行比较。
其中影响。直播卫星的发射会对有线网络有直接的业务竞争、分割有线现有用户资源。除此之外还会对我们产生非业务竞争类的影响:
(1)由于卫星直播的播发方式,卫星节目直接入户,会减少省外卫视节目的网内落地费的收益;
(2)由于卫星接收政策的修订,会增加小片网整合的难度。
2、与有线业务相比直播卫星的缺点
单一的广播业务形式、无法开展交互业务。直播卫星的业务方式单一,只是通过卫星转发各类电视节目和少量数据信息,起到电视直播的作用,给用户提供的服务只有广播式的单项收看数字电视节目,不能够提供双向的交互业务。由于目前卫星信道的限制,卫星直播业务还无法和语音、互联网等业务相结合,开展新业务。而数字电视的机顶盒终端和有线网络结合可以开展交互式的点播业务。并能够开展双向的互联网业务和语音业务,最终成为家用的多媒体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