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为确保数字电视系统安全,鼓励采用以国内技术为主体的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已采用国外接收系统的应与国内产品同密。
(二十一)完善数字电视价格形成机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根据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六、推进“三网融合”
(二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网络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三)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发展要求的运营服务机制。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四)有关执法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数字电视设备制造、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在制订产品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数字电视技术标准专利拥有人、软件著作权拥有人、设备制造商、内容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知识产权许可机制。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负责解释并共同推进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