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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
2007/11/8/11:22  来源: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2号)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二年二月十日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广播电视频道(率)、时段和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租买频道和设台)的工作,扩大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国外的播出和覆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应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布局和结构规划,应遵循“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应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节目、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审批全国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及有关部门的协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省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跨省(区、市)合作项目,由主办地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经所涉及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审批前可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 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 项目申请书;
    (二) 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
    (三) 项目内容和方案;
    (四) 具体合作者(机构或个人)的政治、经济、宗教背景及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五) 合作意向书
    (六) 项目财务预算报告;
    (七) 节目制作、编排、传送或播出的方案;
    (八) 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七条 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可以采取独资或与国内外其他机构合资、合作的形式。

    第八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业务运营的监督管理。跨省(区、市)合作项目,由各相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商后,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业务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如需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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