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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
2007/11/8/11:22  来源:国家广电总局
 
    (一)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向世界全面、正确地介绍中国;
    (三) 有利于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
    (四)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五) 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六) 有利于中外的关系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
    (七) 尊重所在的国(地区)的法律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一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应遵循“以我为住、对我有利”的原则,优先转播和使用中国广播电视节目。租买的频道、频率、时段和所设台播出的节目中,中国广播电视节目须占主要比例。

    第十二条 赴国外租买的频道和设立的台在国内的接收,按照国家有关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规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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