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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2007/11/8/11:22  来源: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8号)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徐光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活动。
 
    第三条  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代理机构或编辑部。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华办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

    第五条  境外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二)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三)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立的目的。
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需向广电总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机构简况、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的目的、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二)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驻华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
    (一)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内地公民;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聘请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外的中国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第八条  驻华办事机构名称应以申请机构国别(地区)+申请机构名称+在华所驻城市名+办事处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广电总局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征求意见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批准同意的,由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向广电总局领取批准文件,持批准文件等材料到工商、公安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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