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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数字电视传播发展与新国家干预主义
2007/10/29/09:46  来源:紫金网
 

    ——中美欧数字电视转换中的政府行为比较

    摘要:传播媒介特别是大众媒介,因为拥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所以传播媒介的发展一直被纳入到一定的社会规范、制度中进行约束,由此形成不同的传播制度。施拉姆等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将传播制度划分为“极权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责任、共产主义”四种,传播制度中一项核心内容就是政府与大众媒介的关系,不同的传播制度中,传播媒介与政府关系不同。但是在不同的传播制度、体制下,各国政府对于数字电视的发展却采取了相同的政策,即政府强力介入,及新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本文分析它的产生背景以及影响。

    关键词:数字电视传播制度新干预主义

    人类传播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口头传播、文字传播、印刷传播、电子传播四阶段,目前正在向以数字网络技术为核心的数字传播阶段过渡。在迈向数字传播的过程中,传统的模拟广播电视经过新技术革命,正走向数字电视时代。在全球向数字电视过渡的过程中,各国政府扮演了积极的角色,这使得过去政府与大众媒介之间相对稳定的关系,出现了变化。

    一、不同传播制度下的政府与媒介关系

    传播媒介特别是大众媒介,因为拥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所以传播媒介的发展一直被纳入到一定的社会规范、制度中进行约束,由此形成不同的传播制度。施拉姆等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将传播制度划分为“极权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责任、共产主义”四种,传播制度中一项核心内容就是政府与大众媒介的关系,不同的传播制度中,传播媒介与政府关系不同。

    在古代以及近代时期,传播制度应属于极权主义范围,政府对传播媒介的发展采取的是干预主义的态度,政府与传播媒介是政治威权下绝对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古代中国民间“小报”屡遭朝廷查封、禁止,在近代印刷技术出现后,英国王室对印刷有“特许制度”,甚至通过“印花税”来控制印刷媒体的生存,擅自印刷报纸的行为会遭到残酷镇压。在极权主义传播制度中,传播媒介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媒介的存在与发展受到政府的严密干预,传播媒介是政府或执政者权力的附属物。

    进入近现代社会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民主革命,确立了“出版自由”的理念,提出人人都有自由出版的权利,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大众媒介的自由发展背书,“政府不得制定法律,侵犯新闻自由”,总体来说,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西方各国无论信奉自由主义或者社会责任的传播制度,政府与大众传播媒介之间的关系,已不是如中世纪以及近代时期的威权严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大众媒介被广泛地看作是“第四种权力”,与政府公权力之间处于平衡状态,政府只能依法规范传播媒介的发展。政府的行为是规范性的,和法律约束下的。无论是1844年美国人莫尔斯发出世界上第一条电报,到后来广播、电视的出现,政府对不同时期的新媒介的出现和普及一直紧守约束,不进行干预,西方政府没有制订所谓的规划、计划来普及报纸、电讯社、广播电台、电视传播。

    而社会主义的传播制度中对公民的出版自由也予以肯定,虽然大众传播媒介是属于国有,在国家对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完大规模建设后,政府与大众传播媒介的关系也处于稳定状态,即通过法律与行政管理,侧重媒介的政治管控。

    二、新国家干预主义:不同制度相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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