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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 董年初:IPTV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2007/10/10/15:07  来源:《卫星与网络》杂志  作者: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董年初
 

    在经历05、06年的泡沫之后,IPTV正渐渐回归理性。两年多来的实践显示,IPTV固然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但只是传统电视的补充和延伸,不可能全面动摇现有电视的基本格局。IPTV的媒体属性决定了IPTV的发展必然受到与媒体相关的各种政策、体制、市场等环境的制约。不过,IPTV毕竟代表了一种新的传播力量,业界应该给予IPTV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1、IPTV的基本概念

    由于缺乏权威机构的定义,IPTV至今仍然是一个容易引起混乱的概念,最常见的是将IPTV等同于网络电视。目前比较权威的说法是国际电信联盟给出的官方定义:“IPTV是指通过可控、可管理、安全传送并具有QoS保证的无线或有线IP网络,提供包含视频、音频(包括语音)、文本、图形和数据等业务在内的多媒体业务。其中,接收终端包括电视机、掌上电脑(PDA)、手机、移动电视及其它类似终端。”英国电信(BT)也基本认同这一概念。意大利电信给出的定义类似,但不包含手机、PDA等移动终端。这些定义的共同特点是强调在可控制、可管理的IP网上运营,区别在于终端的限定上。从中不难看出,IPTV与网络电视存在非常明显的区别,前者是运行在可控制、可管理网上,后者是运行在开放性的国际互联网上。我国的IPTV是指通过可控制、可管理的有线IP网,提供的基于电视终端的多媒体业务。

    2、关于IPTV的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网络文化管理部门对网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字艺术等信息服务,依照宣传文化政策法规实行行业准入;IPTV、播客和手机视听节目业务等,由广电总局负责规范管理。因此,运营IPTV业务需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目前,广电总局已颁发基于电视终端的许可证(IPTV牌照)4张,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中央电视台、广东南方广播影视集团可以在全国范围开展IPTV业务,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可以在本省范围运营IPTV业务。

    3、IPTV的主要特点

    IPTV架构在可管理的宽带IP通信网上,采用有QoS保证的IP网络技术、内容切片技术、内容寻址技术、透明的流媒体封装技术、分布式计算等各种新技术,可以做到对用户和业务的精确管理;IPTV也可以通过采用组播技术,提供广播式业务。因而,IPTV既具有直播的能力,也具有回看、时移、点播等交互功能,真正实现了广播技术与通信技术的融合。由于视频内容对带宽资源的要求很高,现有的ADSL接入网络都需要进行改造才能支持IPTV业务;与广播系统相比,IPTV系统的容量也有一定局限性,而且系统成本与用户数量成正比。因此,IPTV的应用在技术层面受到一定限制,根本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光纤的直接到户。

    4、IPTV的发展态势

    整体来看,IPTV在稳步推进之中,但发展速度低于人们的预期。在拥有全国性IPTV牌照的3家机构中,仅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运行良好,中央电视台、广东南方广播影视集团的IPTV业务均未正式运营。2005年4月,上海文广与哈尔滨网通率先启动我国IPTV试验,合作中上海文广的百事通负责平台建设和用户管理,哈尔滨网通负责网络改造及用户推广;用户月收费最高60元,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系统提供58套直播节目和6000小时的点播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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