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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全球IPTV发展面临的管制问题探析
2007/9/29/13:55  来源:通信管理与技术
 

    摘要:IPTV自产生以来,受到了运营商和设备商的共同青睐。全球的电信运营商都在积极探索IPTV的发展之路,并展开了广泛的试验和试商用,也有相当多的运营商开展了商用。但是,由于面临着政策层面、技术层面和市场等多方面的问题,各国IPTV提供商的发展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异。首当其冲的就是IPTV的监管问题,包括IPTV业务是否准入、IPTV应作为何种业务管理、对宽带网络上传送的内容如何管理等,将对这些管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IPTV的产生为电信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也让通信市场上所有的参与者看到了新的商机。运营商们希望借助IPTV与有线电视公司展开有效竞争,并实现向综合业务提供商的转变,而不仅仅充当管道提供商的角色。因此,全球运营商都在积极探索一个适合当地情况的IPTV产业模式和业务运营模式。从全球IPTV发展来看,由于IPTV的发展还面临着政策层面、技术层面和市场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发展并没有预期想像的那么顺利。各国IPTV的发展情况也因各国的管制环境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当前,从管制层面来看,IPTV的管制问题主要有3个:一是IPTV业务是否准入的问题,即是否允许电信运营商提供IPTV业务的问题;二是IPTV应如何管理的问题,即具体的业务分类问题;三是对宽带网络上传送的内容如何管理的问题。此外,还有IPTV所引发的其他相关管制问题。

    1、IPTV的市场准入问题

    是否允许电信运营商提供IPTV业务与该国的管制机构设置以及三网融合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实现了管制机构融合或者电信和有线电视允许双向进入的国家,IPTV的业务准入已没有障碍,典型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部分国家。

    美国1996年颁发的电信法解除了电信业和有线电视业之间禁入的限制,允许电信运营商以任何方式提供电视业务。欧盟1997年融合指令的发布和2003年统一监管框架的实施,推动了欧盟各国三网融合的发展,欧盟大多数国家均开放了有线电视和电信市场,允许彼此进入。在日本,承载和内容管制相分离、统一的监管机构和“利用电信设施提供广电业务的法律”的实施,解除了业务准入对三网融合的阻碍,允许利用电信网络提供IPTV业务。中国台港地区也通过内容和传输管制的分离,以及管制机构融合的方式开放了IPTV市场。

    在电信和广播电视分业务管制的一些国家,尚不允许电信运营商提供IPTV业务。在韩国,广播和电信分别由广播委员会和信息通信部施行管制,对于IPTV应该按照广播业务管制还是按照电信业务管制,韩国广播委员会和信息通信部各执一词。因此,尽管韩国的宽带设施非常发达,宽带普及率和带宽都能够满足IPTV业务的需求,但韩国的IPTV业务至今没有商用。

    2、IPTV的业务分类问题

    这一问题要探讨的不是是否允许电信公司提供IPTV业务,而是在基于法律许可“双向准入”的前提下,IPTV业务的身份问题,即业务分类问题。典型案例是美国。作为一个跨产业的新兴业务,IPTV的业务分类还不明确,这一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得业务的准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如韩国;另一方面,则导致了在允许电信运营商提供IPTV业务的国家里,IPTV的发展也受到了影响,如美国正在讨论的“IPTV是否应该受到施加于传统电视业务上的类似管制,即电信公司在运营IPTV前是否应取得电视许可权”以及“IPTV应该划分为哪一类业务,是电视业务还是数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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