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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节目虚假互动短信节目泛滥 政府应惩办
2007/9/13/08:55  来源:北京日报
 

    最近打开电视、广播,常能“欣赏”到一些所谓的“互动性”节目,包括发短信填写知识竞赛、猜成语、字谜等,更有甚者还涉及如解析姓名、占卜、测星运等内容。

    这类互动信息有四大骗术:1、直播节目实为录播;2、以简单答题为诱饵;3、设置消费陷阱;4、中奖号码为假空号。为此,信息产业部于8月6日发出通知,全面清查基础电信企业和SP(增值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合作,开展的短信、移动IVR语音信息服务、固网声讯等信息服务业务,以杜绝上述诱骗用户使用信息服务的行为。届时,违规电信企业将遭到严肃处理。

    信息产业部的行动无疑是为民行政的实事,这类诱骗用户使用信息服务的SP公司也确实应当受到相应处罚。但为SP公司的诱骗行为提供舞台的广电等媒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上述四种违规行为,也同样都是民事侵权行为;作为短信消费者的公众在遭到上述欺诈后,有权投诉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与这些SP公司合作的广播电视等传媒机构,就是为这些歪嘴和尚念歪经提供场所的“庙”。这次信息产业部的行动总算惩处了“歪嘴和尚”,但却“跑了庙”。我想这并不是信息产业部的疏忽,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为“庙”们不归信息产业部管,即使明明知道和尚们念歪经骗来的一部分“香火钱”充作了“庙产”,“庙”们却可以安然坐视“和尚”们被打屁股,而自己稳如泰山。

    《广告法》第五章第38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一并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列举的四大骗术,参与合作的广播电视机构起码对其中一、二种的“花活”是心知肚明的,同样应当承担对于消费者的欺诈责任。法律上的连带责任是指“和尚与庙”都要承担责任,被骗的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向其中的一个追偿经济损失,而相关主管行政机关更不能坐视其中任意一个逃脱惩处。

    如果只逮“和尚”不罚“庙”的话,谁也保不齐明天再来一拨儿“歪嘴和尚”进庙接茬儿念歪经。“和尚”们的流动性强,其实不便于管理,而“庙”是坐地户,数量有限,惩处一座“庙”,比惩处一群“和尚”的威慑力更强,也更有社会教育意义,而且不容易重犯。

    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行业主管行政机关,应响应配合信息产业部的行动,依法规范广播电视与短信互动类节目市场,将欺诈、迷信净化出我们的公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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