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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多媒体广播第三部分:电子业务指南》
2007/8/15/09:03  来源:广电总局网站
 

    8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第三部分:电子业务指南>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制订计划,总局组织审查了以下一项标准,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标准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

    推荐性行业标准:

    GY/T228-2007《移动多媒体广播第三部分:电子业务指南》

    该标准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上述行业标准由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负责发行(网上电子发行网址为:http://www.abp.gov.cn/biaozhun/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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