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历几多风雨的《地面数字电视国家标准》再度节外生枝。就在国家发改委官员表态将推动数字电视标准于8月1日实施,长虹、创维、深圳力合、康佳、海尔、上广电等厂家也表示标准能如期实施之后。国家广电总局的一纸文件却称,由于目前缺乏完全符合国标各主要工作模式的发射机、接收机和测试仪器,造成试验工作进展缓慢。显然,国家广电总局对于标准能否如期实施仍有疑虑。
其实,数字电视标准制定初始就颇为不易。在我国高清数字电视市场快速发展之际,相应标准却迟迟没有出台。造成标准落后于市场发展的尴尬现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以清华、上海交大、广科院为代表的三大技术标准起草制定方,在标准研发和制定过程中各自为政。后来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极力撮合下,数字电视标准只能将三方标准进行裁剪、融合,形成了现在的数字电视国家标准。
随后,一些企业在标准的测试和实验阶段发现,由于标准是三方各自开发的,许多技术要求根本无法进行全面融合,甚至还出现了标准间的冲突对立。最突出的就是单载波与多载波矛盾。显然,这种融合与叠加的标准,不仅没有带来技术层面的创新,反而增加了企业后期融合的难度。
但是数字电视标准作为国标,具有排外性和垄断性。面对我国随即到来的数字电视时代所蕴藏的数千亿市场,这种垄断性也代表着巨大的利益独享性。在技术标准开发之初,三家单位就缺乏沟通与交流,只知埋头苦干却忽视了信息共享,最终造成了在产品标准的技术格式上的相互冲突。同时,在后期的标准融合中,为了兼顾三方各自的利益,只能将一些冲突继续保留。这不仅反映出数字电视标准设计制定过程中的混乱,还折射出相关单位和企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缺乏协作与资源共享的意识,这不仅造成了标准在时间上的拖延,还增加了有限资源的重复投入和浪费。
值得庆幸的是,无论是原来的清华标准,还是上海交大标准,在技术层面上来看,都属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具有一定的技术独创性。由此也不会涉及到与国外专利的交叉和重复,避免了在数字电视标准中受制于他人的局面。
因此,笔者以为,对于目前国内企业间围绕标准所展开的利益争夺,无论是在争夺范围上,还是在不良影响上,这种争夺终究是内部,而非涉外竞争。解决手段也相对简单。
首先,相关单位和企业应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快速推动标准的实施。规范和推动数字电视市场的快速形成和发展,促成数字电视市场的快速强大。其次,企业间应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和机构重组,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自身的应得利益。这样也符合我国数字电视市场的发展方向。最后,在技术标准向产品的产业化转型中,各个部门和企业应当积极推动,先舍小利而后赢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