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DAB技术是广电部正式颁布的地面数字音频广播系统技术规范行业推荐标准(GY/T214-2006),AVS则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家标准(GB/T20090)。因此,CDMB技术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而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从某种角度来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电视标准CDMB的发布再一次使得我国手机电视标准之战升级,拉开了保护民族知识产权手机电视标准的序幕。
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广电部门独自推出手机电视行业标准,并不是对手机电视标准之战的终结,而是吹响了新一轮更为“惨烈”的手机电视标准之争的号角。因为与手机电视相关的利益方都清楚,手机电视最终采用哪一方的标准,就意味着未来哪一方能够在手机电视的发展中取得“先动优势”。
长久以来,手机电视在部门监管层面上一直难以实现突破,以至于在业界普遍认为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情况下,手机电视的发展并没有达到预期水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电信与广电监管部门所涉及的监管存在着委托代理人问题,也就是说广电部门与电信部门的利益没有有效“捆绑”。具体来说就是,如果IPTV或手机电视由电信企业来主导,负责内容监管的广电部门难以得到“收益”,反之亦然。这个委托代理问题存在着“激励不相容”。
要解决这个“激励不相容”问题,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各种方法实现两个行业的利益“捆绑”。通过近日中国网通上海分公司携手上海文广打造“宽带我世界·上海”一事,笔者建言未来有望经营手机电视的电信运营商利用“激励相容”的原理,通过全方位的合作,利用彼此优势共同开发适合于手机电视这个新兴传播平台的内容,并探索出一套能够实现盈利的商业模式,进而使自身利益与广电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使两行业的利益实现“激励相容”,这样监管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融合是发展趋势
手机电视目前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一种基于移动通信网络,互动性较强;另一种基于广电网络,互动性较差,是以DAB手机电视为代表的“广电版”手机电视。两者各有特点与优势,笔者认为,短期内“广电版”手机电视具有较大的成长空间,而从长远来看,“广电版”手机电视与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手机电视的融合将成为手机电视发展的大趋势。
从短期来看,由于3G牌照迟迟不发,我国移动通信网络难以满足手机电视的带宽要求,因此基于移动网络的手机电视效果不是很好,用户体验也不尽如人意。相比较而言,“广电版”手机电视在成本、显示效果等方面则有着一定优势,例如DAB手机电视30帧/秒的播放速率可以使收视效果更流畅,不会因为同时在线人数过多而影响收视效果,并且无需支付网络费用等,为业界所看好。
但从长远来看,“广电版”手机电视基于广播方式,用户的互动点播和节目定制基本无法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的“广电版”手机电视仅仅是传统电视简单的移动化,这必然难以满足人们越来越个性化的移动多媒体视频方面的需求,也将制约移动多媒体业务的普及。因此,在基于移动网络的手机电视和基于广播方式的手机电视都具备一定的运营经验后,手机电视的下行数据通过广电网络保障传输质量、上行数据通过移动网络实现用户点播互动以及计费等业务的模式将被看好并得到推广,这对构建一个广电企业、运营商、终端企业、SP/CP都能实现共赢的产业链也非常有利。
在DAB手机电视推出之前,我国移动运营商已经在其各自网络上推出了手机电视业务,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能够实现用户互动,例如视频点播、观众参与等。虽然在我国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手机电视并没有取得很好的市场普及,但在欧洲、日、韩等3G移动通信市场上,互动的手机电视备受消费者追捧,已经成为这些地区3G业务的重要利润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