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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007/6/14/09:58  来源:甘肃日报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新闻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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