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些用户反映自己的电视在使用机顶盒一段时间后,想办理暂停业务,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提出签订《有线数字电视停机协议》,并让用户预交一年的维护费306元。本报于4月11日刊发了相关报道。
接到用户投诉,兴庆北区消费者协会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发现不但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格式合同《有线数字电视停机协议》的内容有问题,且《宁夏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协议》的第二项第七条也有不妥之处。通过对该公司几位负责人多次询问,召开3次调查调解会,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终于认同该公司在安装机顶盒时,与用户签订的格式合同《宁夏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协议》和在用户办理暂停或停机时所签订的格式合同《有线数字电视停机协议》,均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及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之规定,存在强制交易的不公平行为。
经过该公司领导层慎重研究,接受了消协作出的调解处理,并承诺:停止执行《宁夏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协议》中第二项第七条“自甲方为乙方开通有线电视服务后,乙方需连续收看数字电视节目满3年”的条款;停止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停机协议》所有内容,在办理停机时不再预收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已预交维护费的用户可到收费大厅办理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