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不能“拉郎配”,妥协才是“王道”
对于手机电视标准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拉郎配”是行不通的,因为与手机电视相关利益方都清楚,手机电视国家标准最终采用哪一方的标准,就意味着未来哪一方能够在手机电视的发展中取得“先动优势”。
事实上,在不顾忌电信部门利益的情况下,当初广电部门独自推出手机电视行业标准,并不是对手机电视标准之战的终结,而是吹响了新一轮更为“惨烈”的手机电视标准之争的号角。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从市场实际出发,并意识到标准之争的关键因素——妥协,否则,手机电视在我国的商业化道路将一片坎坷。
标准之争凸现“委托-代理”问题
长久以来,在手机电视这个问题上,在部门监管层面上一直难以实现突破,以至于在业界普遍认为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情况下,手机电视的发展没有达到预期的业界水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电信与广电监管部门所涉及的监管存在着代理人问题,也就是说广电部门与电信部门的利益没有有效“捆绑”。具体来说就是,如果IPTV或手机电视由电信企业来主导,负责内容监管的广电部门难以得到“收益”,反之亦然。在这个委托代理问题上,存在着激励不相容,也就是说,电信企业利益与广电监管部门的利益没有实现有效捆绑,反之依然成立。
“利益捆绑”才能让广电与电信共赢
在解决这个“激励不相容”问题的具体措施上,只有通过各种方法,实现两个行业的利益捆绑,才能最终实现“激励相容”。笔者建言未来有望经营手机电视的电信运营商,能否利用“激励相容”原理,在手机电视这个问题上,通过全方位的合作,利用彼此优势共同开发适合于手机电视这个新兴传播平台的内容,并探索出一套能够实现盈利的商业模式,进而使自身利益与广电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进而使得两行业的利益实现“激励相容”,监管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