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证券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以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近年来,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借助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招揽客户,或以广告形式推销证券咨询类软件、杂志等产品和服务,出现了以“黑马推荐”、“免费赠股”等明示或暗示投资收益、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甚至欺诈投资者等现象,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公信力。一些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借助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严重影响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今后,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与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有关证券节目的管理信息,加强对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和证券节目播出的管理,共同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通知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证监会采取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措施;利用电台、电视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电台、电视台违反通知要求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要求,咨询机构参与证券节目前,应当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书面监管意见。对提供的书面材料不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异议的机构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其参与证券节目。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及其分析师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必须具有广播电视相关从业资格。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强化对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监管,加强与各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协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加大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规范力度。
通知摘要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证券节目的,应符合其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
●咨询机构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证券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证券节目须按《暂行规定》要求,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公示(公告)相关机构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节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开办的证券节目,必须在30日内重新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