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相关团体对个人录音补偿金制度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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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录音·录像设备和记录媒体追加征收相当于“无主著作权费”的金额(征收金),然后将其重新分配给著作权团体的制度。根据著作权法,即使是以个人欣赏为目的,使用政令规定数据方式的设备·媒体进行录音·录像时,也有义务向著作权人支付补偿金(日本著作权法30条第2款)。另外日本著作权法第104条对这一条款的实施规定了制度上的框架。关于数字录像,适用于1999年7月以后出厂的产品。数字录音的征收金制度从1993年1月开始适用于微型光盘(MD)等。
在权利者一方与厂家一方之间难以达成共识的项目中,预计将包括诸如计算方式和对象设备的变更。权利者一方要求也要向个人电脑和数据用CD―R/―RW等通用设备、通用媒体开征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