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与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责任书》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切实做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的批示精神,确保2005年年底前完成全国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任务,2005年1月至3月,国家广电总局与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承担: 1、到2005年年底之前,负责按责任书下达的建设任务数量,保质保量完成广播电视盲村的中央电视第一套、第七套、少儿频道和本省第一套电视节目及中央第一套、省第一套广播节目(即“4+2”建设标准)的覆盖任务;2、负责筹集辖区内完成建设任务所需的配套建设资金;确保国家下达的用于补助中部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西部地区所属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资金开支,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工程竣工30天内,负责提交“村村通”工程竣工报告,分别报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广电总局;3、负责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地区“村村通”工程管理和技术维护体系,落实“村村通”设备运行电费和维修经费,确保“村村通”工程“长期通”。